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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科学发展观与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思考

  • 分类:未分类 09年12月03日 阅读(6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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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科学发展观与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思考

    缪建国
    发表时间:2008-2-22 11:16:00  阅读数次: 414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规章制度.因为科学发展观包含自然科学发展观和社会科学发展观,而社会科学发展观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观和国家规章制度科学发展观以及专业技术人才科学发展观等具体的内容.因人才科学发展观主要体现为人才的法规要求和人才政策的具体规格,以及对人才的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的标准或要求.现在连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法律专业技术人才的规格,以及法律人才的包括质量和行为结果的素质要求都不统一,更缺乏对法律专业技术人才行为结果的考核验收机制和标准.所以法治科学发展观需要继续完善。由于单一的文科法律人才与理科规章人才缺少融通性,现在的司法人才和经济管理人员都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法律专业技术人才,但是不能进行交流,也不能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岗位工作的相互切磋达到提高提高法律工作素质和法律法规行为能力。而仅仅靠各个部门的行业垄断管理很难提高国家法律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尤于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文科类法律专业技术人才很难向理工科法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转变。而各种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技术人才本来应当依据相同的法律法规共同的强制性规范和不同的法规规章强制性规范来处理同一事务,尤其不同的专业标准与相同的强制性规范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内在素质标准进行区别和专业知识转换的法律依据。因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素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规定由强制性法规规章人才的素质量变到法规规章人才素质质变的转化过程和不同的转化程序以及转化渠道.由于不同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在专业技术素质要求是各种法规专业技术人才素质要求相互区别和提高的关键。所以如果能抓住科学人才法规观念,制定和颁发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人才法》,规定通过保留专业技术人才必要的相同法律素质部分,改变不同法规或规章相异的素质部分,某一个法规规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可以有条件地向另一个法规规章方面的人才转化,就能大大提高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相互学习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自觉性,防止专业技术人才腐败,切实提高和发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以及法律人才的法规规章眼界和法律事务工作能力。

    首先通过对法律专业技术人才的治理,建立科学的《专业技术人才法》才能建立和谐的法治社会,才能使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专业技术人才素质跟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国际发展新需求,也不至于让社会各界不懂法律法规的领导人拒不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强制性调整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多次耐心的规劝而强行违法办事。同时让全社会养成尊重法律法规和法律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职能,才能切实提高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信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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